用VOCs走航监测车巡查出涉VOCs违法排放,罚25万元
VOCs减排工作站 6天前
今年2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首次对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,对违反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规定的某印花厂涉VOCs违法排放处罚20万元,同时对项目负责人胡某处罚5万元。
事件经过
在2020年“蓝天保卫战”百日冲刺行动中,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利用VOCs走航监测车对重点区域开展夜间巡查时,监测到1处点位甲苯数值超标,通过排查发现一家非法印花厂废气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。
该厂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、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,擅自投入使用,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,且长期以“打游击”的方式逃避监管,现场污渍满地、臭味浓烈,性质非常恶劣。
▲该印花厂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
[ 处罚决定 ]
海珠分局现场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,并依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对该项目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,对项目负责人胡某下达了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。目前,该印花厂已停产清理。建设项目负责人有义务遵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依法建设,企业违法,相关负责人同样应当担责受罚。
[ 下一步 ]
海珠分局将持续加强依法治污力度,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,强化政策法规宣传,曝光典型案例,形成有力震慑,切实压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。
法条链接
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款,违反本条例规定,
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、
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,
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,
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,
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
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;
逾期不改正的,
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;
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
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
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,
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,
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
责令关闭。
来源:广州生态环境,VOCs减排工作站再编辑。
免责声明:所载内容、图片来源互联网,微信公众号及单位/个人投稿等公开渠道,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,仅供参考,交流之目的。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和机构所有,如有侵权,请联系我们删除。
在线监测转载
- 如何通过改进罐顶阀门来减少VOCs排放 2021-03-11
- VOCs在线监测系统中PID和FID监测方法有何异同? 2021-03-11
- 常见VOCs吸附剂种类、特点简介 2021-03-10
- UV光解和UV光催化氧化降解VOCs臭气区别 2021-03-10
- VOC污染 工业排放量占一半以上 2021-03-10
- 环境空气中VOC检测 2021-03-09
- 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2021-03-09
-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技术 2021-03-09
- VOCs排放浓度低于排放标准,还需要上治理设施?是否存在过度治理? 2021-03-03
- 生态环境部:VOCs取代SO2成为“十四五”城市空气质量考核新指标 2021-03-0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