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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VOCs走航监测车巡查出涉VOCs违法排放,罚25万元
发布时间:2021-03-11

用VOCs走航监测车巡查出涉VOCs违法排放,罚25万元

VOCs减排工作站 6天前

今年2月

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首次对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,对违反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规定的某印花厂涉VOCs违法排放处罚20万元,同时对项目负责人胡某处罚5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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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经过


[ 走航监测排查发现 ]

在2020年“蓝天保卫战”百日冲刺行动中,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利用VOCs走航监测车对重点区域开展夜间巡查时,监测到1处点位甲苯数值超标,通过排查发现一家非法印花厂废气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。


[ 经调查取证 ]

该厂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、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,擅自投入使用,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,且长期以“打游击”的方式逃避监管,现场污渍满地、臭味浓烈,性质非常恶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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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该印花厂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

[ 处罚决定 ]



海珠分局现场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,并依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对该项目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,对项目负责人胡某下达了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。目前,该印花厂已停产清理。建设项目负责人有义务遵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依法建设,企业违法,相关负责人同样应当担责受罚。


[ 下一步 ]


海珠分局将持续加强依法治污力度,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,强化政策法规宣传,曝光典型案例,形成有力震慑,切实压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。



法条链接



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款,违反本条例规定,


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、

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,

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,

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,

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

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;



逾期不改正的,

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;



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

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



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,

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,

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

责令关闭。


来源:广州生态环境,VOCs减排工作站再编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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