VOCs排放浓度低于排放标准,还需要上治理设施?是否存在过度治理?
发布时间:2021-03-03
前段时间,江苏生态环境厅发布一则“关于污染物排放和治理问题的咨询”的主题咨询,主要咨询为在某特定工况下是否为VOCs过度治理问题。
问:您好,近我一直有一个疑虑,如果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收集、未治理,直接排放,其VOCs的实际排放浓度远低于允许排放浓度时,企业是否必须要对此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加装相关治理设施?如需要,是否存在“过度治理”呢?恳请领导能够为鄙人指点迷津,谢谢!
答:你好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五条“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应当在密闭或者设备中进行,并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。”。另外,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除浓度达标外,处理效率也需达标。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37822-2019)收集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(等于)2kg/h时,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,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%。
来源:江苏生态环境,VOCs减排工作站再编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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